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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土炼气”作坊致1死1重伤 俩老板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29 10:08:04
本网讯(彭振林 杨志华)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刘贵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龙平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刘贵、龙平违反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未经行政批准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出资自建了液化气残液分离设备(“土炼气”作坊)。从2013年7月初开始,刘贵、龙平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且未制定压缩机操作规程、液化气槽车装卸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即从外地购回轻烃等原材料,雇佣程某、槽车驾驶员双某等人生产液化气。2013年7月22日23时许,程某与双某在生产过程中,因程某操作失误,致液化气大量泄漏,随即发生爆燃,造成压缩机房部分墙面倒塌,油灌车以及房屋起火,程某被当场烧死,双某被烧成重伤。事故发生后,刘贵积极将伤者双某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刘贵、龙平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危险物品肇事的上述事实。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刘贵、龙平共同赔偿程某的亲属经济损失550000元、双某的经济损失225846元;在审判阶段,刘贵、龙平共同赔偿双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程某的亲属和双某对刘贵、龙平均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贵、龙平违反国家对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共同出资自建液化气残液分离设备,且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生产液化气的过程中,因操作人员失误,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两被告人之行为均己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刘贵、龙平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在法庭上均能自愿认罪;被告人刘贵、龙平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和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贵在案发后能积极救助伤者,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刘贵、龙平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刘贵、龙平分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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