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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打牌起争执 男子致人重伤被判刑4年半
发布时间:2014-10-11 15:43:36


    本网讯(廖长春)  9月3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江晓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4.13万元。

    2012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江晓春与吴某等人在泰宁县农贸市场二楼一麻将馆内打牌,俩人因打牌一事发生争执。吴某掐住被告人江晓春脖子,被告人江晓春用拳头击打吴某的头部,并将其推倒在地,同时与其同在麻将馆内的朋友将吴某围住,对其拳打脚踢,并有人用塑料凳砸,经旁人劝阻无效。当见吴某受伤流血,便叫同伙停手,后一同离开麻将馆。经鉴定被害人吴某被打致右眼损伤致盲,构成重伤(八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江晓春赔偿被害人吴某5000元。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被建宁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晓春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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