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继雁 郭金生) 都说冲动是魔鬼,可有人偏偏不信邪,结果因与他人开斗气车,致人坠江溺亡,也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厚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的刑罚。
2013年4月22日,陈厚和与田某、晏某在重庆武隆县和彭水县交界处完成作业后,驾驶吊车返回武隆县。车行不久,陈厚和将吊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田某驾驶。吊车行至国道319线2130公里时,罗某驾驶货车从左侧超过吊车,田某避让时致吊车尾部与公路右侧护栏发生擦挂。陈厚和紧急停车查看后,认为擦挂是罗某超车所致,决心报复罗某。随即,陈厚和驾驶吊车加速前进,在某傍山危险路段赶上罗某,并从左侧超车,在吊车车头刚超过货车车头即向右打方向盘并减速,导致货车撞坏右侧道路防护栏后坠入乌江,驾驶员罗某溺水而亡。事发后,陈厚和安排田某报警,并与田某、晏某清除吊车与货车擦挂痕迹,试图隐瞒事故真相。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陈厚和为报复罗某,在傍山危险路段,驾驶吊车超越罗某后,即向右打方向并减速别挡罗某驾驶的货车,应该预见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货车冲下悬崖坠江,造成罗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