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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 司机抢救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4-10-23 11:56:33
本网讯(付建国) 一货车司机驾车违规与他人车辆相撞,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事发后又积极实施补救,报120紧急抢救,静候公安人员的到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30余万元。2014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后主动施救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贾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贾山系大庆市一货车司机。2014年6月3日4时许,其驾驶福田牌重型货车沿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交通信号灯岗处时,与沿博学大街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张林驾驶的解放牌货车相撞,致使张林重伤。事发过程中,贾山当即拨打120救护电话,将张林被送往医院。事后,其未离开肇事现场,在公安机关到达后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13时许,张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贾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贾山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林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山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拨打120救护电话,未离开肇事现场,公安机关到达后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还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结合具体案情,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法院对其作出缓刑一年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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