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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销售病死猪肉1万多斤 11人涉案终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28 08:43:29
本网讯(李雪芝 廖辉凯) 近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件,被告人欧振佑等人通过购买病死猪肉进行加工和销售,以获得不法利益。其中共加工销售病死猪肉高达16000斤,涉案金额达93000元。9月22日,该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欧振佑租用北海市银海区北背岭一鱼塘,在鱼塘旁非法开设屠宰场,平时他从周边农村养猪户处收购病死猪进行屠宰,再将屠宰好的病死猪肉加工后分批销售出去。有的以每斤7元至8元的价格销售给石昌洪、莫肇梅用于制作肉巴出售,有的由被告人吴冬英加工成熟食后对外销售,有的以每斤5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快餐店的龙家英等人。2013年2月,被告人欧敏应欧振佑、吴冬英要求参与病死猪肉销售,以每斤5.5元至8元的价格销售给经营快餐店的被告人韦芳园等人。 2013年3月,北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行人员对涉案地点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摆放的锅具内正在烹制猪蹄,当场从冷藏柜中查获冷冻的猪腿、猪肉、排骨零碎肉等共1991斤,被缴获欧振佑等11名涉案人员的销售单据。据统计,欧振佑共销售12000多斤病死猪肉,价值72000元,吴冬英共销售780斤病死猪肉,价值3400元,欧敏共销售2800多斤病死猪肉,价值17000元。 2014年5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欧振佑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吴冬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石昌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莫肇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7名被告也分别获刑两年至三个月刑期,并处15万至1万元罚金不等。 原审被告人欧振佑、石昌洪、莫肇梅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9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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