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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未买自家猪肉 屠宰场老板深夜痛打顾客
发布时间:2014-10-23 11:35:33


    本网讯(马涛 杨永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人人都享有自由交易的权利,但有的人总想越过法律的底限,依靠暴力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以谋求个人非法利益的最大化。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强迫他人交易而引起的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文林与贵溪市志光镇人徐小金合伙在贵溪市志光镇开设了一家生猪定点屠宰场,因徐细才等人不肯到被告人李文林开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买肉,被告人李文林对此很气愤。2012年8月7日晚,被告人李文林、汪记老在一起吃夜宵,被告人李文林要求汪记老帮其殴打一个人,在征得汪记老同意后,二人在鹰潭市区搭乘一辆无牌照面的车前往贵溪徐细才家门口,等待徐细才出门,中途被告人汪记老下车捡了一根木棍。8月8日凌晨2点左右,徐细才从家中出门,被告人徐文林、汪记老见徐细才出门后,冲上前对徐细才进行殴打,在打斗中,被告人汪记老用木棍击了徐细才的头部及身体等部位,被告人李文林也对徐细才拳打脚踢。徐细才被打倒后爬起来往家中跑,被告人李文林、汪记老便返回鹰潭市区。

    经贵溪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细才头部的伤情为轻伤乙级、腰背部及上肢等处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2012年9月4日被告人汪记老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2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文林到贵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二被告人李文林、汪记老与被害人徐细才于2012年9月26日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书,由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贵溪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林、汪记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文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李文林、汪记老案发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林、汪记老案发后在民事赔偿方面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该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文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汪记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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