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玲 张英莲)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对法院的依法判决无法理解,因此,拒不履行法院的相关判决也是常有之事。然而,想不通,并不代表可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判决书下,人人都需要平等的接受应有的处罚。近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对不履行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的个体工商户鲁某,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罚款6000元的裁定。
鲁某在泾县城区开设了一家装饰材料零售店。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鲁某销售的“繁乐”牌复合硅酸盐水泥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抗折强度、抗压强度、净含量不合格。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鲁某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列》相关规定,对鲁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但鲁某表示自己只卖了1000多元的水泥,却要罚6000元,对此怎么也想不通,因此一直拖延拒不履行。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催告无果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泾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鲁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承办法官找到鲁某,向其送达行政裁定书,为解开被执行人心中的困惑,承办法官耐心的对鲁某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严肃指出鲁某的这种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鲁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随即交纳了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