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漆常青 舒建平) 同事在一起工作本是缘分,工作中有些磕磕碰碰也是常事,遇到矛盾时,应当互让互谅,退一步海阔天空,以免两败俱伤。可是,有这么两个同事,磕碰后却发生争吵,继而互殴。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爱荣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爱荣与被害人杨某同在靖安县屠宰场的车间工作。2014年6月16日4时许,被害人杨某用屠宰场车间内的传送带运送猪肉时,猪肉滑下撞到了被告人胡爱荣的左手臂。为此,两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胡爱荣将被害人杨某推倒在地,杨某捡起车间地上的铁横勾、铁滑轮砸向胡爱荣,被告人胡爱荣躲开后便冲上前,用拳头打中杨某的左眼等部位,造成杨某头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左眼眶外侧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爱荣与被害人杨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胡爱荣一次性赔偿杨某全部损失11000元,被害人杨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爱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胡爱荣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