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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不满被指认入室盗窃欲毒死揭发小孩入狱
发布时间:2014-09-24 16:36:17


    本网讯(张淑祝)  因自己被人指认曾入室偷盗而怀恨在心,便产生杀人之念欲用农药毒死揭发人。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件公开宣判,一村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受害人9036.50元

    2013年12月,12岁小孩小菊自称发现邻居赵祖会到自己家中翻东西,便将此事告诉其母亲毛子会,毛子会找赵祖会质问时发生抓打,赵祖会为此一直怀恨在心。2014年1月19日中午,小菊独自一人在自家地里扯蒜苗时,赵祖会用瓶装的一种含有4.4-联吡啶成分的有毒液体强行灌入其口内。小菊挣脱跑回家里,将此事告诉家人,家人及时报案并将小菊送到医院抢救,未造成死亡后果。

    审理中,受害人小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赵祖会赔偿其医药费378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10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0元,合计101786.50元。

    被告人赵祖会为泄愤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其对年仅12岁的小菊强灌毒药,主观恶性深,手段极为残忍恶劣,犯罪后拒不认罪,没有悔罪表现,但其在强灌小菊毒药的过程中,因小菊极力反抗而未造成死亡后果,属犯罪未遂,法院综合考虑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菊诉求赵祖会赔偿医疗等费用,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小菊的伤情、治疗情况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等证据,法院酌情确定其合理的赔偿数额为医疗费378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900元、营养费45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人民币9036.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菊诉求赔偿后续治疗费80000元,待实际产生后可另行起诉。镇雄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以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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