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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不堪被辱骂拔刀砍伤农夫赔钱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7-24 10:03:50


    本网讯(兰珊)  因小事闹意见发生矛盾,中年男子酒后携妻到女事主家楼下“骂大街”,被骂村妇不甘受辱拔刀冲下楼武力制止辱骂,结果将“找事”农夫胳膊砍成轻伤,村妇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为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令张为艳限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士贵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014.28元。

    经审理查明,1985年3月出生的张为艳系该县城关某村农民,初中文化,与同住县城的农民谢士贵(1970年7月生)因琐事产生矛盾。去年5月6日下午15时许,谢士贵酒后同其妻王庆珍来到张为艳所住楼下对其进行辱骂,张为艳不堪受辱,“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从厨房抓起一把菜刀直奔楼下,将谢士贵右胳膊砍伤。经法医鉴定,谢士贵的伤情构成轻伤。经受害人报警,警方很快将伤人者张为艳抓获归案。去年9月,张为艳被取保候审。

    今年2月13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另查明,附带民诉原告人谢士贵在法定范围内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3307.4元、护理费70.56元/天×9天=635.04元、误工费70.56元/天×(30+9)天=275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法医鉴定费648元、交通费酌定600元,合计18014.28元。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为艳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向法院交纳35000元赔偿保证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为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为艳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为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害人对本案发生也有过错、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形,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为艳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士贵,应依法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因该二项损失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该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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