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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钱后被谩骂追讨 少年报复残杀婶母领刑
发布时间:2014-09-02 14:21:45
本网讯(赵子钦) 广西浦北一未成年人因曾偷叔婶的钱被谩骂和追讨,遂报复残杀婶并欲砍叔,其虽曾有精神病史,但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其作案时无精神病,因此仍要负刑事责任,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及其监护人共同连带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8810元。 被告人吴某贤因曾偷窃其二叔婶夫妇吴某恒、黄某某的钱,经常遭到被害人黄某某的谩骂而心生怨恨。2013年8月23日14时许,黄某某在位于浦北县寨圩镇某村家中门口,再次责骂吴某贤并要其还钱。吴某贤气愤之下拿了一把斧头朝黄某某的头部砍了数斧,又用水果刀割开黄某某的喉咙将其杀死,并将尸体移到祖公屋旁的一间房内,将斧头及水果刀洗净并用烂被单、衣服等清理现场血迹,最后将换下的衣服及清理现场用的衣物扔到屋后的竹林。之后,吴某贤持斧头躲在吴某恒的屋内,欲砍从外面回家的吴某恒,因吴某恒及时跑开未得逞。当晚21时许,被告人吴某贤在家中被村民控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害人吴某恒陈述,2013年4月吴某贤曾偷过其的现金3500元,被其发现后骂过吴某贤。后吴某贤归还了2300元,尚有1200元未归还。 证人吴某锐的证言,证实其儿子吴某贤平时性格孤僻,不与其交流,不做农活。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4时许,其回到家中,发现孙子吴某贤慌张地擦拭地上血迹,并找一块布擦去家门口附近墙上、地上等处的血迹。吴某贤告诉其说刚才打了条狗。其打水帮吴某贤冲洗血迹。事发后,其未见到吴某贤打电话报警。后来其听别人说,吴某恒回家刚开门时,吴某贤想砍吴某恒。 被告人吴某贤于2012年10月1日至30日在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分裂样精神病。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鉴定,被告人吴某贤案发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吴某贤辩称其作案后打电话报警及其辩护人提出吴的行为属自首,但经查吴某贤称其作案后打电话报警因缺乏证据证实不能认定,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条件。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此外,吴某贤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但经查虽然黄某某在追讨还钱的过程中有谩骂被告人的行为,对引发本案有影响,但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贤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亲属之间矛盾引发,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被告人吴某贤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赔偿丧葬费1881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1201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被告人吴某贤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八周岁,但目前没有赔偿能力,依法应由原监护人即其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某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吴某贤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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