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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疑偷菜起纠纷 男子持砖头重伤人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12 11:02:15
本网讯(王海波) 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汪进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9月17日16时许,被害人熊大轩到南昌县向塘镇南店村砖瓦厂附近的菜地浇水,因怀疑被告人汪进偷其地里的菜,两人为此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打斗中,被告人汪进用砖头将被害人熊大轩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熊大轩损伤构成重伤乙级。 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汪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中,被告人汪进的亲属与被害人熊大轩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熊大轩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万元,被告人汪进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进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汪进持砖头伤害他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汪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审理中,被告人汪进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熊大轩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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