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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为搞“零花钱”抢劫 5未成年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28 09:48:29


    本网讯(贺力平)  “缓刑只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如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罪,法院将撤销缓刑,将所犯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执行。马上就要开学了,你们要勇于回到学校就学,重拾学习信心,重塑人生目标,痛改前非,用优异的成绩来向关心帮助你们的人汇报,每季度要向法官们汇报一次学习生活情况。”8月28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王亚平对站在审判席痛哭流涕的黄某等五人说。

    被告人黄某、李某理、何某、秦某、李某都是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且都是在校学生。2014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双清区东大路一网吧上网,被告人秦某、李某理、何某、黄某也相约来到该网吧上网。下午17时许,五人先后下机准备离开网吧,但他们身上没钱,有人提出去搞点零花钱,其他人都表示同意。五人就在网吧寻找下手目标,发现网吧二楼被害人宋某独自一人上网玩游戏,李某理将宋某的耳机取下,问宋某身上是否有钱,要借点车费,宋某不同意。趁宋某不注意,黄某将宋放在电脑桌上的手机拿走,来到网吧外面,宋某追到网吧外面想从黄某那夺回手机,其他四人也相继跟了出来。李某理见宋某要夺回手机,便从黄某手中拿到手机并威胁要将手机摔烂,并对宋某拳打脚踢,何某、李某、黄某也对宋某进行拳打脚踢。秦某劝宋某交点钱出来以免挨打,宋某同意拿400元出来,交给了秦某,李某理便将手机交还给宋某。

    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所受伤为轻微伤。庭审前,经法院主持调解,五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何某、李某理、秦某、李某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黄某、何某、秦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李某理、李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前法官进行社会调查时,五被告人所居住的社区均建议对被告人实行社区矫正。法院遂对五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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