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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2次抢劫得13元 女子11年后自首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22 13:33:36


    本网讯(黄中州)  广西德保一女子两次伙同他人抢劫,第一次抢得5元,第二次抢得8元及一块手表,该女子畏罪潜逃11年,最终在家人劝说下自首,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近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覃桂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02年6月3日晚,被告人覃桂岚与黄某某、陆某某(二人已判刑)商量一起到德保县城抢劫。当晚23时许,三人行至某公园路段时,发现岑某某、廖某某在该路段散步,黄某某、陆某某上前拦住岑某某,覃桂岚拦住廖某某。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顶住岑某某的腰部,陆某某动手搜岑某某身上得人民币五元,覃桂岚搜廖某某身上未得财物。三人逃离现场后,黄某某将抢得的五元钱交给覃桂岚,覃桂岚将两元作为车费后分给黄某某、陆某某各一元。

    2002年6月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覃桂岚与黄某某、韦某某(二人已判刑)经商量后窜到某公园内,持刀对正在谈恋爱的农某某、王某某进行抢劫。覃桂岚抢走王某某身上的一块手表;黄某某、韦某某抢走农某某身上的八元钱和驾驶证、电话簿、电话卡等财物,并将农某某颈部割伤。三人逃离现场后,韦某某将抢得的八元钱交给覃桂岚,覃桂岚将两元作为车费后分给黄某某、韦某某各两元。经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3年7月28日,被告人覃桂岚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桂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伙同他人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在家属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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