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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制造“足球爆”炸死两人一审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4-08-14 10:04:14


    本网讯(刘万春)  随着几声巨响,房子被炸成平地,一场悲剧就此拉开了序幕。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被告人黄博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黄博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曾某某(已判刑)商议后,由被告人黄博锐提供制造“足球爆”的原材料,曾某某配制生产“足球爆”的烟火药,再分发给被害人潘某华、潘某萍(均属化名)等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洪塘镇田湾村村民加工“足球爆”,加工好的“足球爆”成品由被告人黄博锐回收销售。2013年10月18日,曾某某再次配制65公斤左右烟火药,分装成10个袋子,每袋6.5公斤左右,当日被害人潘某华从曾某某家中拿走2袋烟火药。次日6时40分许,被害人潘某华家发生爆炸,造成被害人潘某华、潘某萍被炸死和被害人潘某华家房屋被炸毁的重大事故。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曾某某家查获烟火药36.5公斤,在其他加工村民家收缴烟火药48.5公斤。经江西省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一站检验,收缴曾某某非法生产物品为粉状固态烟火药,总重量为85公斤。

    另查明,被告人黄博锐曾因非法制造爆炸物于2013年9月23日被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博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烟火药85千克,发生爆炸,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博锐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八条之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而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物的行为过程中已经包含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故法院仅支持被告人黄博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被告人黄博锐辩称其没有非法制造爆炸物,对非法储存爆炸物认罪。经查明,被告人黄博锐虽未直接经手制造爆炸物,但其与曾某某商议后,由其提供制造“足球爆”的原材料,并教曾某某烟火药的制造方法,曾某某再配制生产“足球爆”的烟火药,其与曾某某已构成共同犯罪,需对非法制造爆炸物产生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博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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