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发现妻奸情后伙同亲属非法拘禁情夫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07 15:09:46


    本网讯(黄文青 陈芳)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发现妻子奸情,非法拘禁情夫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付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卢苟、付秋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左右,谌某与付某相识,2013年12月份,两人通过微信再次联系上后,通过微信聊天越聊越熟,并在12月份的一天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

    2014年2月28日晚21时许,付某丈夫即被告人付林通过付某手机聊天记录,发现付某与谌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3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付林见付某偷偷溜出家门,便一直跟踪,然后回家接其兄即被告人付秋过来一起蹲守。早上7时许,发现谌某与付某见面后,二人立即冲进房内对谌某进行殴打。谌某承认与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付林便打电话告知其姐夫即被告人卢苟,并强行将谌某拉上自己的“比亚迪”小车。被告人卢苟上车后便朝谌某脸上打了几巴掌,又朝谌某身上打了几拳。被告人付林三人将谌某带至一小山上,又对谌某进行殴打,并要谌某说清与付某之间的关系。之后付林等人又将谌某带到卢苟家中,要谌某写下承诺书保证以后与付某断绝往来。在搜出谌某身份证等物品后,被告人付林朝谌某身上打了几拳。随后,被告人付林等人便将谌某带至付林家中。至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付林让人将谌某送回。

    2014年4月29日、4月30日,被告人卢苟、付秋先后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林、卢苟、付秋共同采取威胁、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付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苟、付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