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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碰瓷”现象
作者:吕东 发布时间:2014-08-08 11:53:55
最近,网上一段“碰瓷男遭女司机径直碾轧”的视频引发了人们的热议,部分网友为女司机的行为拍手叫好,可见人们对碰瓷者的憎恨程度。其实,如果经常浏览查看新闻,不难发现,最近几年,“碰瓷”这一现象在我国不时会有报道。在本文中,笔者就当前社会中“碰瓷”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应对策略简单谈一下感想,以期能对减少这一不良现象的发生有所帮助。 一、“碰瓷”现象产生的原因 (1)“暴利性”是碰瓷产生的一大原因 从网上查阅相关资料,不难发现“碰瓷”者索要的钱财一般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而得到这些钱财的“劳动”仅仅是碰瓷者专心等候“猎物”。一旦发现猎物上钩,依靠一个人或数个人便开始向车主索要钱财“私了”。相对来说,碰瓷者们在这些活动中所付出的劳动比较少,而得到的“利润”却不菲,促使“碰瓷人”积极投身“演戏”中去。 (2)社会压力大是碰瓷的主要诱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部门工作越来越倾向于录用各种人才。那些知识水平低,又缺乏社会实践经验的人则受到排挤。一些人只能从事体力劳动,获得微薄的工资收入。但是,畸高的房价,昂贵的医疗费用,高额的教育花费等等,加大低收入家庭的压力,促使着一些人铤而走险,选择“碰瓷”。 (3)“碰瓷”证据不好收集 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车辆并没有安装行车记录仪。与此同时,我国除了一些大城市外,路边安装的摄像头也不是很多。这导致事故发生后,还原事故发生经过具有一定困难。在我国,机动车辆和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在“碰瓷”事件中,如果缺少音像资料和其他证据,车主便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对于现场证人,多数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愿意出庭作证,这也加大了证据收集的难度。 (4)车主自身的原因 在事故当中,如果对方索要钱财不多,一些车主为了减少麻烦,会选择通过“私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碰瓷者”创造了有利条件。另外,如果车主存在醉驾等其他违规行为,因车主自身便不想“找”交警,也就给“碰瓷者”壮了“胆”,有的“碰瓷者”甚至会“狮子大开口”,狠狠的向车主“捞一把”。 二、对减少“碰瓷”现象的建议 (1)缓解社会压力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市场宏观调控等政策,调整房价,促其回归到正常价格变动轨道;提高就业率,加强对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减少社会中不安因素。总之,需要不断提高社会福利待遇,提高人们的幸福指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从根源上减少“碰瓷”现象的不断发生。 (2)拓宽证据收集渠道 车主可以在车辆中安装行车记录仪,这样一旦发生事故纠纷,可以更好的保存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有关部门,可以在事故多发地段,加强监控力度,通过安装摄像头等方式,还原事实真相。 (3)车主自身因素 当事故发生时,车主尽量不要采用“私了”的方式,最好能通过正规渠道来解决纠纷。另外,车主醉驾等违规行为也为“碰瓷”的发生创造了条件,为此,车主应遵守交通法规,杜绝带“病”驾车上路。 (4)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碰瓷者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可见,当“碰瓷者”的行为使车主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并且被骗取钱财数额较大时,“碰瓷者”则会涉嫌构成诈骗罪;如果“碰瓷者”利用被害人产生恐慌,进一步威胁、要挟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还有一种“碰瓷”现象,就是“碰瓷者”采用“碰瓷”的方法驾车故意撞向正在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造成前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使的车辆先行的假象,进而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取钱款。在此种情形下,“碰瓷者”则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值得一提的是,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有一定的数额限制,这也就使一部分“碰瓷者”钻了法律的“空子”。因此,笔者建议,最高院针对这一情形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使“碰瓷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碰瓷”现象不仅造成了车主的钱财损失,而且对我国社会道德的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因此,减少“碰瓷”现象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道德有着积极作用,也能让人们在“扶”与“不扶”之间做出正确的选择。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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