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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赌友“出老千” 男子伙同他人轮番敲诈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15 16:59:46


    本网讯(黄丽丽 王艺)  罗长达等人因赌博输钱,就认定对方“出老千”,遂与他人一起对对方进行敲诈勒索。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潘健伟等人也纷纷威逼对方偿还自己赌博输掉的钱,因对方交不出钱便威胁对方写下欠条。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潘健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2年12月9日,罗长达、李寿强、温勇敏、温胜平(四人均已被判刑)、与“郑家旺”、“覃赵海” (另案处理)、梁伦瑞、余健以及被告人潘健伟等几十人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中路青云村糖厂菜市场附近一处空地参与赌博。同月10日,罗长达因怀疑余健和梁伦瑞在赌博中合伙“出千”(作弊)赢钱,便与“郑家旺”等人闯到港北区仙衣路西站巷梁伦瑞的家中,以梁伦瑞伙同余健在赌博中“出千”赢钱为由,威逼梁伦瑞偿还罗长达等人输掉的赌资。梁伦瑞见罗长达作势欲殴打其,害怕被打不得已同意罗长达等人的要求,并当场先给罗长达现金人民币5000元。

    罗长达等人离开后,接着,闻讯赶来并等候在梁伦瑞家楼下的李寿强、温勇敏、温胜平等人,以及后赶到的“覃赵海”(另案处理)、潘健伟等人也先后上到梁伦瑞家中威逼梁伦瑞退钱,梁伦瑞被迫分别写下欠条,其中一张欠款为人民币102000元的欠条写给“覃赵海”、潘健伟等人,另一张欠条写给李寿强等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健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威胁、恐吓、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并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潘健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健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健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且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健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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