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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民向交通事故逃离的一方勒索30万元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03 11:48:38
本网讯(谭召日) 两车在村内发生交通事故,一方随即驾车离开现场,不料被村民拦截勒索30万。近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以覃纲、黄建华犯敲诈勒索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8月10日11时许,隶属某高速公路项目部(下称项目部)职工的刘欣、陈德铭等人驾乘一辆越野车行至武宣县二塘镇某村时,与该村村民黄坤方驾驶的五菱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德铭即掉头驶离现场。途径事发村委时被村民拦截,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村民随即打电话报警,刘欣也打电话向项目部求助。当日13时许,项目部四、五辆车搭乘约20名民工赶至现场,此时该村约60名村民也闻讯赶到,双方发生争吵、推打。村民将被殴打的民工扣押在路边,后经赶到的公安民警及政府工作人员劝说,村民同意民警将被扣押的民工带到村委办公楼二楼。期间,部分村民不顾劝阻多次冲击民警的防护人墙,欲冲上二楼殴打项目部民工,并要求项目部赔偿村民的误工费和餐费,否则将打死民工、烧毁车辆。为防止事态恶化,政府工作人员劝说村民派代表与项目部代表协商,当日17时许,被告人覃纲、黄建华作为村民代表与项目部商谈赔偿事宜,当晚21时许,项目部被迫答应赔偿30万元。 2013年8月14日,黄华金及被告人覃纲、黄建华的家属将敲诈勒索所得的30万元交到二塘镇政府,8月15日二塘镇派出所将30万元退还给项目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覃纲、黄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敲诈勒索数量为人民币30万元,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纲、黄建华积极参与敲诈勒索,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项目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不注意方式方法,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覃纲、黄建华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主动代为全部退赔赃款,可视为二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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