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伟 高欢) 因排队拍毕业照时与同学踩脚发生肢体冲突,学校此时没有及时进行管理教育,后该学生竟然被其同学用刀捅死。2014年7月23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因学生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学校没有及时管理间接导致学生死亡,判处被告安阳市某学校赔偿原告李某人民币69939.6元,并返还原告李某为被害人李小某交纳的学费2250元。
李小某系原告李某之子,系被告学校即将毕业的学生。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李小某因排队拍毕业照片与同学张某产生纠纷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各自的老师拉开。16时40分左右,在学校大门内西侧6、7米处,张某纠集同学刘某、韩某用刀将李小某捅伤,李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小某、张某、韩某、刘某均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被告学校学习期间,被告除了对在校学生进行科学文化技能方面的培养外,还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在张小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并造成肢体冲突后,仅将学生拉开,并未进一步与发生纠纷的学生充分沟通,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进而查找纠纷产生的原因并进行妥善处理纠纷,被告未充分、完全尽到学校的教育职责。由于被告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疏导发生纠纷的学生,导致李小某被张某、韩某、刘某报复性地伤害致死,故被告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