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爱松) 骑着自家的小骡子,赶着载货的大骡子去卖茶叶,没想到在路上却被寨邻牵着去做农活的骡子把左眼给踢伤了。近日,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尹可孝因未尽管理义务,对原告董保传因此造成的的经济损失担责60%,而原告也因未尽安全义务,为自己40%的损失买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下午7时左右,原告骑着自家的一匹小骡子,赶着一匹大骡子去卖茶叶,走到事发路上,遇到被告牵着一匹骡子,当原告骑着骡子到了被告的骡子后面时,被告的骡子踢了原告一脚,将原告左眼踢伤。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七级伤残。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252.62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对自己饲养的骡子管理不善,踢伤原告,应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原告饲养骡子多年,对牲畜的一些习性应有足够的了解,当自己骑着骡子与被告牵着的骡子近距离走在一起可能会发生意外的情况,原告应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原告没有尽到安全义务,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40%、60%的责任较为适宜。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