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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与管理他人制毒工厂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07-11 09:43:32
本网讯(黄隆瑾) 明知他人的工厂加工制毒物品,仍然参与管理,结果构成犯罪获刑。7月9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强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年4月,吴某(在逃)带着被告人李强来到石城县横江镇某村找到范某,由吴某租范某老房子加工产品。2013年5月19日下午,吴某驾车载8人及装载加工麻黄碱等成份的原材料来到租房车间,李强负责加工工人伙食管理并一同来到场地。加工工人在加工麻黄碱等材料期间,李强也来到加工车间,怀疑吴某带来的工人在加工麻黄碱等易制毒品的情况下,仍然为加工易制毒品工人进行伙食管理。 2013年6月5日,公安机关捣毁了上述窝点。查扣179.35公斤易制毒化学品。经鉴定,上述查扣的易制毒化学品含有麻黄碱等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明知吴某等人在加工易制毒物品的情况下参与管理,且易制毒化学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由于吴某等人买卖的易制毒物品尚在加工过程中就被公安机关捣毁,故李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李强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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