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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邻家牛偷喝自家尿未赔偿持棍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28 10:03:23


    本网讯(黄聪 余延平)  男子因同村村民的牛偷喝了自家尿桶里的尿未及时赔偿,便找到该村民要求赔偿50元,遭到拒绝后,愤怒的男子持木棍将该村民打伤。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有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判决被告人孙有亮赔偿受害人廖作明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163.75元。

    被告人孙有亮与被害人廖作明同系璪都镇港背村村民。2013年下半年,因廖作明家的牛喝了孙有亮家中尿桶里的尿未及时赔偿,被告人孙有亮遂在次年2月13日18时许到廖作明家中找到廖作明,要求廖作明赔偿50元钱,否则将殴打廖作明。其要求被拒绝后,被告人孙有亮便在廖作明家的木柴堆里拿了一根木棍,朝廖作明的左手手背、右手手背、右大腿、左大腿处各打了一棍,致廖作明左手第二掌骨骨折。后经靖安清华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廖作明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另查明,被害人廖作明系农民,至今共花费医疗费2734.24元。经医疗机构确定,后续仍需500元医疗费。经鉴定,误工休息日为70天。因本案事由,共花费鉴定费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有亮故意伤害廖作明身体,致被害人廖作明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有亮在庭审中辩解其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廖作明先动手所致,该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故对该辩解,法院不予采信。被害人廖作明因被告人孙有亮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被告人孙有亮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人廖作明要求被告人孙有亮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其中数额合理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其医疗费数额应为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数额,即2734.24元,后续医疗费为500元。其提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根据上一年度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误工费应为4029.51元(21011÷365×70)。

    另外,原告廖作明虽未住院治疗,但其受伤属客观事实,故结合其伤情,酌定营养费为500元。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该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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