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云南巧家法院集中宣判四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发布时间:2014-07-30 09:45:24
庭审现场 本网讯(何有财) 7月29日上午,云南巧家县人民法院对四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梅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将随案移送物证炸药包装物以没收。宣判后,四起案件被告人均服从一审判决,表示不上诉。 四起案件的被告人均系巧家县崇溪镇柏木村村民。2009年巧家县崇溪镇柏木村修公路时,被告人王某等人按规定分别向村委会领取炸药用于修路,修完公路后,剩余炸药被存放于自己家中。2014年3月17日,巧家县公安局民警到崇溪镇柏木村开展辑抢治爆工作,民警到家中进行政策法律宣传后,王某等人主动将存放家中的炸药交给民警。经称量王某非法储存炸药净重5.055公斤、王某某12.18公斤、梅某3.775公斤、刘某3.28公斤。经鉴定,非法储存的炸药中均检出硝酸根和铵根离子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梅某、刘某非法储存炸药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四起案件所储存的炸药系修建公路所剩,属生产生活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在公安民警到其家中宣传法律政策后,主动将炸药交给民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王某、王某某、梅某、刘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巧家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杨其春指出,非法储存爆炸物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希望广大市民不要以身试法,过去无论是何种原因非法储存的,均应积极上交,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共同维护社会良好秩序。 责任编辑:
刘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