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文博) 近日,新疆温宿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老板郭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少云公司与康科公司签订了温宿县水晶郦城小区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由康科公司负责该小区建筑工程的电梯安装。后康科公司又将该电梯安装工程转包给了郭云。郭云即自行雇佣了高阳、刘一军等十人进行电梯安装,康科公司亦按工程进度向郭云支付了相关的工程款。在此过程中,郭云仅向其雇工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高阳等雇工多次向郭云讨要劳动报酬。2013年5月13日,经双方算账,郭云对拖欠十名雇工的30万元劳动报酬承诺在2013年7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但郭云未按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于2013年6月改变联系方式潜逃至内地。2013年6月9日,温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郭云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又在报刊上刊登了公告,然而,郭云仍未向其雇工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云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支付,并进而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相关支付义务,引发多名劳动者到相关部门多次上访,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云系初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