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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出具欠条未还款 老板被诉法庭判给付
发布时间:2014-07-23 14:50:31


    本网讯(查宝亚)  7月22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雇员在欠条上签字的欠款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由老板独自承担欠款给付义务。

    2013年7月,赵汉华承包了温宿县某大酒店的经营权,该酒店内设客房、餐饮及娱乐设施,规模在温宿县属大型酒店。赵汉华的朋友陈琦受雇于他,在酒店供应部工作,具体负责酒店采购的事宜。从2013年7月至今年4月份,陈琦根据酒店经营需要,多次在阿克苏塔西南综合市场阿翔水产店赊账海鲜产品共计78466元,赵汉华相继支付了阿翔水产店货款32000元,余款46466元一直没有支付,欠款由陈琦为阿翔水产店出具欠条予以证明。

    2014年6月,阿翔水产店经多次向赵汉华索要货款,赵汉华以再等等为由,一直没有支付该款。无奈之下,阿翔水产店向温宿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汉华与采购员陈琦连带给付货款4646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陈琦系被告赵汉华所经营酒店的雇员,其按照被告赵汉华的指示采购海鲜产品用于酒店经营,为原告阿翔水产店出具海鲜产品详单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陈琦的行为应视为雇主赵汉华经营酒店的行为,后果应由雇主赵汉华承担,而不应由雇员陈琦来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雇员是指因雇佣合同或者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受雇于他人,以自己的劳动服务于他人,并从他人处获取报酬的人。雇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即使雇员违反了雇主的指示或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执行职务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汉华所欠阿翔水产店的货款46466元的事实,有其雇员陈琦庭审时的当庭陈述以及其遵照被告赵汉华的指示为原告出具的海鲜产品详单予以证实。原告与被告赵汉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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