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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生产不合格咖啡 老板和雇工一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30 10:52:52
本网讯(程君 巫立慧) 为应对市场竞争,牟取巨额利益,非法开设小作坊雇工生产加工咖啡饮料。7月28日,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告人谢宏坚、李新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周路、谢汉雄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份开始,谢宏坚、李新租用他人的房屋作为生产加工场地,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加工生产咖啡等饮料冲剂。期间,周路、谢汉雄受雇于谢宏坚、李新的地下作坊,作为配方员兼生产线工人帮助谢宏坚、李新生产咖啡等饮料冲剂。 2013年5月8日,桂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地下作坊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巴西减肥咖啡”成品2064包,“coffee瘦身咖啡”成品11614包,“maxmancoffee”成品8662包,“康铭鑫瘦身咖啡”金色包装成品2280包,“康铭鑫瘦身咖啡”白色包装成品61582包及一大批生产原材料。上述产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鉴定,成品所含咖啡因均不符合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桂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封的上述产品价值人民币154561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谢宏坚、李新到桂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谢宏坚、李新、周路、谢汉雄生产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54561元,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四人定罪处罚。鉴于四被告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宏坚、李新主动到桂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汉雄、周路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宏坚、李新作为经营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路、谢汉雄作为雇佣工人,生产伪劣产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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