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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娘为“致富”携俩雇工加工病死猪齐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09 09:59:19


    本网讯(兰珊)  中年农妇高树云就因眼红本村村民制售病死猪肉大发横财而雇人跟进,结果自己也与“前辈”们一样,终因害人害己赚黑心钱而落得个身陷囹圄的下场。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高树云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金利红、陈晓英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3人罚金均已缴纳);没收已扣押的病死猪肉2220斤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7年1月出生的高树云系该县某村农妇,初中文化。因眼红本村其他村民制售病死猪肉赚了大钱,为快速发家致富“奔小康”,她抱着侥幸心理,置法律和道德于脑后,雇佣本村1968年11月出生的金利红、邻村1976年10月出生的陈晓英俩农妇,也干起了坑人的病死猪肉加工生意。不料刚干了不久、不义之财还未赚到手,即被警察抓了现形:去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高树云及其雇工金利红、陈晓英等人,在其租用的村东一冷库内正在加工病死猪时,被当地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扣病死猪2220斤,警方随即将该三人刑事拘留,并在侦查完毕后对该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今年5月1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树云、金利红、陈晓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高树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利红、陈晓英均系高树云实施病死猪加工时雇佣的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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