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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产和销售“毒豆芽”牟利获刑10个月
发布时间:2014-06-27 10:24:34
本网讯(陈炜) 为了牟利,在生产豆芽的时候添加使用有毒、有害的物品,并将生产出来的“毒豆芽”长期销售。2014年6月26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勤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00年至2013年12月,王勤春采取家庭作坊形式,在黄茅镇黄茅村生产黄豆芽和绿豆芽。在生产豆芽过程中,为使豆芽快速生长和去根,王勤春从贵州、江苏购进AB粉、无根水剂、增白水剂用于豆芽生产,并将生产出来的豆芽在黄茅镇农贸市场销售。 2013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从王勤春家中扣押了AB粉、无根水剂、增白水剂、黄豆芽成品、绿豆芽成品。经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从查获的黄豆芽、绿豆芽、AB粉、无根水剂中均检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 2011年9月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23种物质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2011年11月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督工作的公告》规定“ 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33种产品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勤春在生产豆芽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将我国禁止使用的含有“6-苄基腺嘌吟”、“4-氯苯氧乙酸纳”成分的AB粉、无根水剂,添加到豆芽中进行生产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王勤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王勤春系初犯、偶犯,其行为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公告之前的销售行为不违法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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