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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下的审判公开
作者:姜飞飞   发布时间:2014-07-24 15:42:55


    自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又强调要“全面落实《若干意见》,最大限度将人民法院的各项司法活动置于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在法学意义上,“阳光”的基本内涵是透明和公开,而阳光司法意指人民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全方位、能动地把执法办案的全部程序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透明的司法活动,确保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感受得到”的方式走近法院,了解司法。

    一、阳光司法是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

    世界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说过:“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确立和实行司法公开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人民法治观念、权利意识空前增强,他们急切要求知悉人民法院的运作机制以及自己享有的权利。而建立司法公开制度,主动公开司法信息,无疑是落实、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一大举措,使公众获得了法院的大量信息,“告状有门”、“维权有法”了,真正实现“为民司法”。

    二、阳光司法是司法能动的必然途径

    能动司法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同时,能动司法是开放型司法而不是封闭型司法。这种开放型司法,要求法官必须践行能动司法,把“能动就是主动,能动就是推动,能动就是互动,能动就是联动”的司法理念贯穿到审判和执行等具体工作之中,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分析、运用和反馈机制,在法院与公众真诚的沟通中,通过各种信息的传播以及公众意见的反馈,一方面是法院掌握了有关公众需求、看法的第一手材料,而另一方面公众则了解了法院的意向和法律规定。这样,法院与公众之间形成了一种良好的沟通关系,这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阳光司法是司法廉洁的制度保障

    司法腐败破坏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危害极大。而司法不公开最容易产生的问题就是腐败行为的发生。通过司法公开,将法院掌握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地传达给社会公众,不仅使公众得以了解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并根据这些权威的信息适时安排、调整自己的生活,有效监督司法行为,也可以对法官形成有效制约,避免当事人对自己的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可见,司法公开提供了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使部分法官的不当或腐败行为得以及时被发现、遏制。司法公开使人民法院形成有效的他律机制,使司法不端或司法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所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任务之一。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四、如何继续深化司法公开制度改革,主要采取以下做法和措施:

    (一)加大立案工作的透明度

    立案阶段是整个诉讼的启动阶段,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意义重大。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多以设置宣传栏或者公告牌、建立网点等方便查阅的形式,公布所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由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缓、减、免诉讼费的基本条件和程序、案件审理流程等事项,实行案件受理条件公开、诉讼费用收取公开、案件适用程序公开的“三公开”制度。

    (二)加大庭审活动的透明度

    审判公开原则,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因此,庭审活动公开是审判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不断扩大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情形外,应当公开开庭审理案件。从审判实践情况看,所有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都能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尽力予以开庭审理。

    2.全面推行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坚持“在公开中审理,在审理中公开”,凡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一律在法庭上进行公开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确保人民法院不仅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并且证据采信过程程序合法、透明。为了规范刑事案件的举证活动,加强对控辩双方举证的指导、引导,应进一步规范举证、质证的公开,提高庭审实效。

    3.建立健全庭审旁听制度。多数的法院对于旁听人员的数量未作限制,只要是我国的公民,持有效证件就可进入法庭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部分法院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亦能事先作出细致的说明和解释,消除不必要的疑虑,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除普通公民参与旁听外,法院普遍能够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或关涉民生案件的庭审旁听,以实现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

    4.积极探索推动庭审活动实现信息化。法院建设要依托信息化建设,不断增强审判公开的程度。届时将有效扩展审判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三)加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案件最终能否得到顺利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兑现的问题,因而,执行过程的不够公开和透明,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人民法院必须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作为加强执行公开的着力点,在执行阶段推行“阳光执行”,不断增加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一是在执行程序中实行执行案件联系卡制度,当事人有何要求以及对案件执行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随时直接与承办人反映。二是可制定关于执行案件的规定,用以明确人民法院对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有告知的义务。在实行制度的基础上,再制定下发执行告知书,规定统一适用的样式。三是应制定《关于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制度,将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整个过程置于各方当事人的现场监督之下,从根本上杜绝以往突出存在的暗箱操作、执行人员与中介机构串通勾结等问题。在收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应尽快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决定不予调查的,详细告知申请人具体的理由和依据;及时向申请人告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状况;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变卖的过程和结果,不能及时拍卖、变卖的,及时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说明具体原因。

    (四)稳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其审理的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的书面结论,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对于牧区的基层法院更应该高度重视裁判文书公开工作,每年都应该积极参与、开展民商事裁判文书、优秀行政裁判文书、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选活动,能够有效地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针对性、说理性和透明度。加大力度指导、规范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促进刑事裁判文书公开。此举不仅能够进一步强化裁判文书公开的同时,还能极大地宣传和弘扬了法治,争得社会各界的普遍赞同和支持。此外,还逐步可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上网的力度。

    (五)探索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

    就听证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即“对办案过程中涉及当事人或案外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灵活、方便的听证机制,举行听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六)建立说情公开和干预公开制度

    针对少数法官受“请托说情之风”影响,利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这一问题,防止人情关系对审判执行工作不当影响,确保司法公开公正,法院领导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要交办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属于自己分管的,应经庭长逐级转递,不属于自己分管的材料需转交的,应经办公室或有关信访、督查等部门逐级转递;领导干部对来信来访材料不得擅自作出实体处理的批示,不得向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其他成员就个案私下打招呼、作指示,施加不正当影响。通过这项制度的确立,能够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建起处理涉案人情关系的“阳光机制”,从制度上切断个别人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后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七)增进司法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良性互动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产生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弘扬司法主旋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建设,而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有利于促进包括审判公开在内的法院各项工作。公布人民法院的重大工作举措和重大敏感、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展示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能和审判智慧。

    (作者单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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