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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主动审查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作者:吴浩润   发布时间:2014-07-21 14:43:32


    【案情】

    2013年9月7日,王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发生争吵并互殴,致李某轻微伤乙级。2013年11月13日,某市公安局对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当日该市公安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王某送达,在该决定书中已明确载明: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王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于2014年2月27日具状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对超过期限提起诉讼,王某未能提出正当理由。

    【分歧】

    在审查立案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属于诉讼时效,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但即使是持否定说也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与时效规定相当。我国行政诉讼法是从民事诉讼法中逐渐分离出来的,从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到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我国行政案件的审判按照民事诉讼进行。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主要是根据实行行政诉讼以来的经验和行政法的一般规则,对民事诉讼不能解决而又为行政诉讼所需要的特殊问题作了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对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主动审查起诉期限问题没有规定,但民事诉讼中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故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

    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该条款已赋予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两项基本诉讼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虽是由民事诉讼法逐渐分离而来,但两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有严格的区别。1、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权是相对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可作原告,亦可作被告,双方都有权控告对方。行政诉讼当事人双方具有恒定性,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起诉权和反诉权,因而不可能成为原告。2、诉讼的举证责任不同。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行政诉讼一般是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审理和结案方式不完全相同。民事诉讼适用调解原则,并可以调解方式结案。行政诉讼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也不可以调解方式结案。4、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其次,民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民事案件中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行政案件则不同,行政机关权之所在,为责之所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行政机关无权对此作出放弃抗辩。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从我国的立审分开的司法制度建构来看,立案审查阶段,是法官依照职权对起诉人提交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如果不立案受理,就不存在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起诉人(立案后的被告),也就是说被起诉人对他人已提起诉讼,根本就不知情,当然也就谈不上是否提出起诉期限抗辩问题。如果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审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何从谈起裁定驳回起诉。是故,从论理解释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已授权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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