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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田源   发布时间:2014-07-21 10:29:49


    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加强理念教育、健全制度体系、加强法院管理、加大培训力度、严格督促检查、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的具体推进。近年来,S省H市法院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积极探索,取得诸多有益成果,但在当前司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亟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一、当前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在审判行为方面

    1.庭审时,有的法官(书记员)精力不够集中,有的主审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在庭审中直接表露观点,当事人反映不好,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

    2.在押解、值庭、看押过程中,个别法警表现不耐烦情绪,有乱走动、打瞌睡等现象;没有配备女性法警;刑事审判场所被告人与旁听观众共用走道,座位也无铁栅栏,存在安全隐患。

    3.人民陪审员庭审前阅卷了解案情工作不够到位,对其业务培训有待加强。

    4.在自由裁量权运用上,有“重罚金,轻实刑”倾向,在判决中把罚金作为立论理由不妥,缓刑面偏宽,如交通肇事罪基本上都是缓刑,一些侵财数额较大、寻衅滋事的罪犯也被判了缓刑,不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5.在裁判文书质量上,说理部分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裁判文书缺少引用法律条文的附件。

    (二)在执行行为方面:

    1.执行工作(包括非诉行政执行)效率不够高,有时存在责任心不强、消极执行、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现象,有的案件未能穷尽执行措施,执行不到位。

    2.少数执行员存在强制申请人执行和解现象。

    3.审执结合有时不够紧密,增加了执行成本。执行部门自身也存在分析研究形势不够,深入调查实情不透,沟通联系协调不足,执行力度不大等问题。

    4、在内外部监督方面。(1)内部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大,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未得到有效落实,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评议不够深入。(2)对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重视不够,甚至没有反馈意见;检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到法院调卷有时比较困难。(3)在信访工作上,案件裁判后的释疑解惑工作制度落实的不够好,与外部信访机构的联系沟通有待加强。

    5.在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方面。(1)少数干警宗旨意识还不够强,工作方法比较简单粗糙,存在一定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2)人员年龄结构比较老化,部分审执人员的业务知识、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职责任务要求。基层法庭人员有时有走读现象。(3)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问题有所突出。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队伍建设。

    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内在要求,也是法院强化自身建设的现实需要。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实抓好。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突出法官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作风教育,严格遵守法官纪律规定,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要不断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增强培训效果,提高执法水平,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

   (二)狠抓制度落实,建立长效机制。

    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作为保证。要在继续完善有关制度的同时,把已有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重点,坚持用制度管人,真正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工作之中。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激励机制,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宣传表彰公正执法的先进典型,严肃查处无视制度的执法不规范行为,加强警示教育,增强规范执法行为的自觉性。要进一步修订《岗位目标综合考核暂行规定》,完善内部考评机制。

    (三)采取有效措施,整改重点问题。

    对本次调研中反映的问题,法院应在今后的工作中逐个细化具体化,认真研究处理。

    一要进一步提高立案效率,明确告知诉讼风险,加强诉前调解工作。

    二要在审理程序上,注意克服不适当地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倾向,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要认真观摩学习,提高主审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在自由裁量权运用上,要刹住“重罚金,轻实刑”及“重罪轻判”等苗头,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法律威严。要认真做好对改判、发回重审案件的分析评议工作。

    三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及镇、村的联系沟通。基层法庭应每年与当地政府进行一次工作对接交流。对涉及土地征用、拆迁等群体性上诉案件,审判时要积极慎重。

    四要切实重视申诉再审和信访、调解工作,坚持有错必纠,为民排忧解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

    五要增强责任,优化环境,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公开、文明、规范执行,严格执行期限,提高执行效率。要认真研究“计生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工作,攻坚破难,为计生工作提供坚强的司法后盾。

    六要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行后,法院诉讼费收入减少不小,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法院预算经费适当调整,为法院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法院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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