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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后未证实自己主张 法院推定过错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4-07-23 09:10:20
本网讯(闻锐) 2个村民因故发生纠纷,一方主张被打伤,对方则主张其未打人、伤者系自伤,究竟敦是敦非?伤者要求经济赔偿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因被告未能就“对方系自伤”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法院综合全案案情推定其应负过错责任,依法判令被告付虎限期赔偿原告英勇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共计2739.5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5岁的英勇与44岁的付虎均系该县某村农民。2013年3月9日,英勇听说付虎在其责任田内施工垒房屋地基欲建房,即向镇有关部门反映,镇领导让其回村先由村委负责人处理。同月13日原告同村委负责人前去制止付虎施工,对方不听制止,英勇为保全证据便用手机对付虎所建房屋进行拍照,付虎不准拍照,双方即互相抓在一起争夺手机,在争执中,英勇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其头、颈、肩部位有五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损伤系钝器作用形成,构成轻微伤。英勇受伤当日到医院住院治疗5天支出医疗费2640元,并有误工费222元、护理费2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法医鉴定费300元等损失共计3424.40元。此事后经派出所调解,英勇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付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6000元。 被告付虎辩称:被告花4600元租用了原告父母的承包地并盖房欲建养殖场,原告来被告养殖场用手机拍照挑事,是挑起事端者,应担全部过错;被告未打原告,原告也未受伤,故被告不应担责赔偿。 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3424.40元及手机、衣物损失,被告仅同意赔偿1500元,致使本案调解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承包经营使用权产生的纠纷,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化解,但双方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当,以致发生吵闹而致原告受伤,被告付虎辩解原告的伤情系自伤,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伤情的形成与被告付虎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对事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按80%赔偿较为适宜。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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