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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押送涉案车辆被交警强扣,让谁蒙羞?
作者:李福来   发布时间:2014-07-22 13:50:07


    据腾讯网消息,2014年6月17日下午,陕西省华阴市法院依据生效法律裁定,在山西生五台县执行查封、扣押任务,案件标的物31台工程车行至山西省原平市时,被该市交警在没有出具扣留凭证的情况下,以无牌照为由强行扣留。华阴市法院数次交涉未果。被强行扣留十多天的31台工程车,前车轮胎悉数被放气,静静地停在原平市铝业大道上一家工厂的院子内。

    这是一则既让人震惊,又让人无奈的消息。震惊的是在法治理念已深入人心的今天,交警部门竟公然不给法院机关“面子”,折射出行政权公然蛮横挑战司法权;无奈的是,岂止是交警部门不给法院“面子”,不给法院“面子”的行政单位何止交警部门一家?无论结局如何,受伤的将是国家的司法统一,蒙羞的将是中国的法治形象和法治事业。

    首先,法院执行过程是否欠妥。据了解,5月29日,华阴法院依法受理了某公司诉张某、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6月5日根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了相关材料及担保后,作出了“(2014)华阴民初字第004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租赁原告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因执行标的物为31台工程车,且需跨省执行查封、扣押,华阴法院由副院长带队,调集15名法官、法警,带领50余名司机和维修人员前往执行查封、扣押任务。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被执行的工程车除4台“趴窝”的用平板车托运外,其余31辆工程车安全行驶,法院安排警车闪着警灯前开道后押运,随队安排维修人员。可以看出,华阴法院对此次跨省执行思想上非常重视,准备充分,工作安排上细致、缜密,预案完备,整个执行任务过程几乎没有纰漏,可以肯定,该法院的保全行为完全合法、合规,并无不妥。

    其次,再来看看交警部门的执法行为是否欠妥。据悉,原平市交警部门强扣车辆的理由是这些涉案车辆系无牌车辆,且未出具扣留凭证。涉案车辆究竟需不需要登记,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可见,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是不需要登记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又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原平交警至今没有出具任何扣留凭证,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应属违法行政。

    众所周知,司法权具有直接满足一定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统一性就成为了法律权威确立的重要前提。法律效果呈现出一样的效力,法律才不会陷入“内外有别”、“各唱各调”的窘境中,司法的权威才能在公众心中形成认同。即便是不同地方的行政权,也应该以同样的态度对司法权给予尊重,为司法权威的确立创造相同的环境。否则,受伤的是国家的司法统一,蒙羞的是国家的法治形象和法治事业。

    (作者单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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