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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贩毒被判缓刑 法院发出“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4-07-17 16:46:33
本网讯(魏鹏 朱玲)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未成年犯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向詹某宣告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经营性歌厅、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这是月湖法院发出的首例“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禁止令,既是对他们的约束,更是一项帮助教育,使其远离诱发违法犯罪环境,防止重蹈覆辙。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约15.23克,情节严重,应以贩卖毒品罪依法惩处。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系以贩养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悔罪态度较好,且在其父母的监管、社区的矫正下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节,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同时认为,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的成长轨迹,不难看出被告人此次犯罪是由于文化程度低、过早的接触不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交友不慎、缺乏辩别是非能力和自控能力及法制观念淡薄而造成的。被告人通过本案的审判,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从中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保证遵守禁止令的要求,努力改造自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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