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晚辈祭祀发现祖坟被挖起诉“挖坟人”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4-07-18 11:03:45


    本网讯(赵克 刘冬)  农历七月十五日,俗称七月半,旧称鬼节,民间按例要上坟扫墓,祭拜祖先。胡月华提前几天到山上给爷爷上坟,发现爷爷的墓地变成了一个坑,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是被人取土时给挖了。祖坟被挖不是一件小事,碾转反复才找到取土人并将其告上法庭。2014年7月14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这一祖坟被挖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2012年8月23日,汪家辉与孙建中商量为一工地运土,后安排驾驶员李玉柱、杨桓震分别开一台挖掘机到拉梨山东侧进行挖土作业。在挖土的过程中,发现有棺木被挖掘损毁。护林员发现后,立即向山林管理部门反映,山林管理部门认为有人私自取土属违法行为,遂报警。警方接警后对损毁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8月28日,胡月华携家人前往祖坟上坟,发现祖坟处只有一处大坑,经询问护林员得知系他人私自取土将祖坟挖掘损毁,遂向山林管理部门和警方报告,要求上述两部门调查真相,追究取土人损毁其祖坟的法律责任。

    2013年10月25,警方经过大量调查走访摸排,确定嫌疑人为无业人员汪家辉和孙建中两人所为,并在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为胡月华出具了一份“2012年8月下旬,胡月华位于拉梨山东侧的爷爷奶奶坟墓被人为挖掘损毁,遗骨丢失”的证明,建议双方通过其他途径协商解决。为此,胡月华于2014年3月27日将汪家辉、孙建中二人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赔付购买安置墓葬费40000元,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2014年6月20日,法庭对损毁现场进行了勘查,原告对其祖坟损毁位置进行了现场指认。7月14日,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被告汪家辉、孙建中经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法庭根据原告提交的由其自行拍摄的坟墓损毁现场照片以及警方制作的询问笔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明、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对胡月华的祖坟被损毁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法庭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二被告未经任何相关部门许可,私自安排他人到拉梨山上取土,导致原告家人的坟墓予以损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其家人在财产和精神上造成侵害,且被告对此存有过错,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礼道歉的请求,法庭认为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以书面的形式,经本庭审核通过后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角度,原告的行为不仅突破了法律上的约束,而且在道德上也应受到谴责,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12000元为宜;对原告主张的赔付购买安置墓葬费,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结合我国的文化道德传统,具体费用可参照江苏省确定的丧葬费的标准为宜,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因重新安置墓葬而产生的丧葬费25639.5元。

    综上,法庭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汪家辉、孙建中以书面的形式(需经本庭审核)向原告胡月华进行赔礼道歉、赔偿原告胡月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以及胡月华因重新安置墓葬而产生的费用25639.5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