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在群众路线中如何发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
作者:李风志   发布时间:2014-07-21 09:23:24


    马锡五审判方式从产生伊始就受到重视,并且较多的适用于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至今,当人们将目光深入到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的时候,就会发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强大生命力,在广大基层法官所采用的审判方式里,总能看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影子。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于今天的审判工作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国乡土社会大多数人还依赖于风俗和习惯,寻求的是他们心目中的情理与正义。目前在我国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在社会基层仍呈现极具浓厚的乡土特征、情理特征的情况下,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仍应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审理民事纠纷。现代优秀法官宋鱼水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审案方法便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表现出其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便民原则对现代审判仍有很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该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便民原则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去,方便人民群众诉讼。 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以及运作过程的不拘形式,当事人便利主义诉讼不要依赖律师参与。法官定期下乡,即时就地开庭解决纠纷,这些都是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诉讼的好方法。马锡五他携卷下乡,亲赴出事地点,不怕麻烦,随时随地群众都可以找他拉话,告状。由此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生存的土壤,特别是对于长期生活在偏远的农村,出行不便、文化素质不高、推崇情理的群众来说,他们所需要的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这种形势下,法官在依法办案时,要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识,重视乡土知识,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能够为当事人着想,极富人情味,与当事人保持着一种良好的对话和交流关系。因此这种审判方式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加之这种审判方式灵活便利,不仅能够高效率低成本的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使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深入到农村社会底层,从而将法治与法律意识逐渐推广至每一个角落,今天法院系统大力提倡的巡回审判方式便是对群众路线最好的诠释。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执政为民的理念,提出了司法为人民的要求,及时制订下发了司法“便民、利民、护民”的二十三项措施。这无疑是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司法为民的思想和工作作风的继承和发扬。

    二、解决纠纷的审判方式应该向多样化发展

    解决纠纷的审判方式应该向多样化发展,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审判结合起来,针对个案分别适用不同的审判方式。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素质、法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方面还面临着诸多困难、特别是在应诉答辩、举证说理、证人出庭等问题上不熟悉、不适应的现象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地强调法官坐堂问案,强调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尽人意的问题,甚至会加剧对司法不公的指责。因此多样化的审判方式成为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趋势。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聘请有律师,由于律师掌握的法律知识多,对诉讼程序了解,那么就可以采用“辩论式”的审判方式;在经济条件不许可或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如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和诉讼能力都比较低且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那么在庭审过程中就可以采用马锡五的审判方法,在审理过程中,能够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保证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并借助道德、社会舆论,结合情理判断事实,说服当事人,从而使结果合理,社会影响好。

    三、依靠群众进行调解仍然是现代审判中一个重要环节

    “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的一种较为灵活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合意的正当性在于当事人的自愿,并非一定要遵守审判程序的规定,也无须像判决那样查明事实。” “调解的本质特征是,始终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参加调解过程,在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制度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法院民事审判权的主导性运作方式。立法上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的发展和变迁着,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的特征。

    另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多是邻里相争、夫妻不睦、土地纠纷,一纸判决可能在当时结了案,也缓解处理了矛盾,但是不能完全彻底解决矛盾,简单讲,就是社会效果不好,特别是在农村,当事人不能理解和接受,还会引起新的纠纷,而且也不利于执行,法律效果也不好。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把依靠群众进行调解作为审理案件的基础。他在办案过程中走群众路线,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细心讲解法律法规,诚心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同时以证据服人,使群众的意见和法律溶为一体,不仅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也能得到群众的拥护,随之社会舆论的评价也会提高。从这方面来说,一个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上诉、不申请再审、不再上访,解除了很多后顾之忧,既稳定了社会,又可以为人民法院节约司法资源,为党和政府节约社会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调解结案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中华民族一直以“和为贵”为美德,中国传统文化一直强调和追求“和谐”的精神内涵。在这样的文化传统和背景下,调解更适合于中国国情。当前,应强调更多地运用调解制度,将“马锡五审判方式”与当前的经济形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结合实际继承和发扬这种审判方式,进而使我们党更好的贯彻群众路线。

    四、加强证据意识

    所谓证据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理觉悟”。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人的证据意识是很淡薄的,很多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老百姓在诉讼中缺乏证据意识似乎情有可原,但是司法人员也缺乏证据意识的话就会使我国的司法系统处于一种不公正的状况下。这种证据意识的淡薄和缺乏与司法人员在工作中忽视或轻视证据的错误心理倾向有关,因此经常出现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重审和再审案件,这给司法审判工作及当事人的诉讼带来极大的不便。马锡五审判方式中,马锡五非常重视证据对断案的关键作用。他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审慎复核周定邦杀人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然仅仅重视证据还不够,法官在审案时还要认真核实证据的真伪,如他纠正曲子县司法处错判的苏发云谋财杀人案也是很好的说明。因此,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证据意识这份宝贵遗产和优良传统对现代民事审判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现代民事诉讼改革的形势下,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然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社会在发展,认识在成熟,制度在完善,因而在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时,决不能拘泥于其形式方面,任何形式都是依据其具体情况和具体需求来选择的。我们要学习的是他那种尊重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执法不阿,对司法业务精益求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这一点永远不过时,群众路线的观念永远闪烁光芒!

    (作者单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