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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亲亲相隐”法治思想刍议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4-07-15 11:38:45
孟子是继孔子之后的儒学大师,不少人认为孟子虽然继承并发展了孔子的仁爱思想,但却过分强调以德治理国家和社会,而鲜有法治思想。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孟子不仅主张以德治国,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而且也重视道德与法律在规范社会关系中的平衡兼顾,其中最为鲜明的观点就是“亲亲相隐”。 《孟子•尽心上》曰:“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所谓“亲亲”,即是事亲、尊亲、爱亲,主要是孝父,而孝悌是仁之本。秉承儒家的仁爱思想,孟子认为亲亲是实施仁政的前提,孝悌是立法和司法应该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重要依据。 为让他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孟子以舜对父亲杀人一事所持的态度来论证。《孟子•尽心上》如是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意思是说,皋陶当司法官,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皋陶把瞽瞍抓起来,舜因自己贵为天子,不能公开阻止,但又不忍心父亲身陷囹圄。两难选择中,舜抛弃天子之位,把父亲偷偷背出监狱,逃到远远的海滨住下来,让父亲愉快地过完余生。在孟子看来,舜的举动是君子大丈夫应有的选择。 从以上不难看出,孟子坚持“亲亲相隐”的法治思想,注重区分道德,主要是亲情与法律在规范社会关系中的各自功能,集中体现了儒家在道德和法律之间追求平衡的理想,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均产生了重要影响。自汉代以后,历代王朝的法律都继承了孟子的“亲亲相隐”原则,规定同居亲属、非同居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小功以下但情重的亲属,除法定的几种重罪外,对于其他犯罪,均要相互隐瞒,而不能彼此告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是不孝、不亲、伤情败法的行为,要论罪处罚。唐宋的法律更是明确规定,子孙告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卑幼告其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符合事实的,处徒刑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到明清时代,“容隐”扩大到五服亲属,如岳丈和女婿亦可以相为隐;还扩大到雇工。如《明律》规定:“凡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者皆勿论。若漏泄其事者,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泄其事,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用意非常明显:在涉及亲情与法律冲突的选择中,让道德的归道德,法治的归法治,绝不能因为强调法治而破坏传承千古的道德,进而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孟子“亲亲相隐”的法治思想,对维护农耕文明时代的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容易导致后人对其重德轻法的质疑,认为孟子这一思想是将道德与法律对立、让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表现。笔者认为,这需要辩证看待。孟子对舜背着父亲而逃的肯定,并不说明其重德轻法,更不能证明其将道德与法律对立。从现存的相关记载来看,孟子也是主张违法必究的,认为有罪必罚。在舜背父而逃这件事情上,孟子主要是从道德上肯定舜的举动,认为舜在道德伦理与法律冲突之间,以父子亲情为重,是仁爱之本的体现。也即是说,孟子并没有从法治的角度肯定舜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孟子强调的是,当亲人的利益与他人利益、一般社会利益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法律的指引不是鼓励亲人大义灭亲,而应该允许“亲亲相隐”。这一法治思想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的特点,以其思想为指导的法律文化与当时的社会也是相宜的。 孟子的“亲亲相隐”法治思想,对当代立法和司法仍有重要借鉴意义。当前,我国已从传统的农业社会迈进了市场经济社会,社会性质也从血缘亲情的熟人社会向社会个体的生人社会过渡,传统道德的蜕变已客观存在,诚信缺失、遇见路人跌倒不扶等道德滑坡现象屡屡发生。面对道德现实困境之殇,不少人寄希望于道德入法,幻想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根治道德滑坡“顽症”。但实践证明,道德和法律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调整靠自觉,法律规范调整靠强制。换言之,只有道德规范调整失灵,才可能使用法律规范去调整。同时,法律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如果将本属道德规范的行为,硬性地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其结果可能反而难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基于这种理念,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重新确立了“亲亲相隐”制度,与孟子的法治思想一脉相承,其出发点在于法律应该更为人性化,藉以维护社会基本道德伦理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解读孟子的“亲亲相隐”法治思想,必须正确理解其真正精神。孟子的“亲亲相隐”法治思想,给予我们的启示是,立法必须立足于现实、立足于自己本民族的传统,必须与法律所要调节的社会关系特点相适应。如果一味地在道德与法律之间,就孰重孰轻简单地划等号,其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难以真正发挥道德和法律两个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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