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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护林员相互勾结盗伐林木牟利双双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11 13:46:20
本网讯(李树艳)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该院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卢啟灿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判处被告人丁福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205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三月下旬,被告人卢啟灿在任鲁甸县水磨镇护林员期间,邀约被告人丁福宪(系鲁甸县水磨镇护林员),将鲁甸县水磨镇拖麻村吊水岩国有林里的华山松以每棵20元的价格卖给昭阳区大山包乡老林村化桃林社的护林员卢升阳50棵,实际收取现金800元,后在被告人卢啟灿、丁福宪二人指引下卢升阳带人实际砍走45棵。接着,被告人卢啟灿、丁福宪二人又以同样的价格卖给昭阳区大山包乡老林村石板沟社的村民付再周25棵,收取现金500元。两次共出卖华山松70棵,所得赃款1300元被二被告人均分。经鉴定,被盗伐的70棵华山松立木蓄积为8.68立方米。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卢啟灿批捕在逃,2013年10月26日在深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二被告人所出卖的70棵华山松全部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鲁甸县水磨镇林业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啟灿伙同被告人丁福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视国家森林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将看守的国有林木华山松卖给人砍伐,且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卢啟灿主动提出犯意,并邀约被告人丁福宪参与,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丁福宪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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