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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女不悔改缓刑考验期内再贩毒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4-07-11 11:53:18
本网讯(李树艳)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正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前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已缴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1月2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马正仙在鲁甸县桃源乡桃源村十二社5号自家门将一毒品零包以100元的价卖给吸毒人员马旺,二人正在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吸毒人员马旺身上查获一白色塑料薄膜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从被告人马正仙身上查获面值一百元的人民币一张。经指认称重,该白色塑料薄膜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2克。经鉴定,查获的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马正仙2010年9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现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正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正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在其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最后,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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