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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发包后又分工去盗伐 18名村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07 17:13:53


    本网讯(罗杰 杨帆)  将林地出租他人后,又因对承包合同有不同意见而将承包方种植在承包地上的桉树盗伐,2014年6月30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诗学、张喻等十八名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正龙村民委新山脚村村民犯盗伐林木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其中四名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村民适用了缓刑。

    2005年,韦某祖承包了位于兴宾区城厢乡二沟水库附近的山岭并种上桉树。其承包的山岭签定有合同,承包金也按时交纳。当桉树成材时,因为正龙乡出租方新山脚村民对承包合同有不同意见,于是村民从2013年开始预谋盗伐承包地里的林木。2013年7月至8月间,村民黄诗学、张喻等人经预谋,先后窜到本村“公鸡岭”、“石头弄”砍伐村集体发包给韦某祖承包种植的尾叶桉树。在砍伐过程中,村民分工明确,有的负责放哨、有的负责锯断木头,有的负责修枝、有的负责搬运,俨然一幅热火朝天的砍伐林木场面。对于砍伐的林木,大都由黄诗学经手卖给他人,得钱后除扣出开支及留出30%作为经费外,其余共同分赃。

    承包人韦某祖在事件发生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侦破后,经公安机关会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检验,黄诗学等人在“公鸡岭”砍伐的桉树林地面积总共为0.51公顷,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51.11立方米;张喻等人砍伐的桉树林地面积0.57公顷,林木活立木蓄积量28.1149立方米。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着重审查此案的定罪及林木的所有权问题。经查,此案中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均证实被砍伐的林木系被害人韦某祖等人在承包经营期间所种植,该林木的所有权应属其所有,被告人黄诗学、张喻等人也明知,虽然被告人对该土地承包合同有异议,但这并不影响该林木所有权的归属。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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