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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擅自雇人砍伐自己所购买林木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7-07 16:50:29
本网讯(张江枢) 一男子与村民签订买树协议,支付定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林木150余棵。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名男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11月,张允前与营山县合兴乡某村民以每棵40元的价格达成购买林木的协议,购买其责任地上的松树,并当场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元。 随后,张允前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松树150余棵,并准备拉往处县一木材加工厂出售,赚取差价,森林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其查获。经鉴定,所伐林木的原木材积为26余立方米,蓄积为50余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张允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张允前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法院判决张允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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