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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蟊贼一月内多次撬电动车尾箱窃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10 16:37:20


    本网讯(王玉涛)  二蟊贼专门以电动车尾箱作为作案的目标,一个月内多次撬电动车尾箱窃取他人财物。2014年7月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覃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韦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2月17日15时, 韦闲、覃华在河池市金城江新建路看见被害人姚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车经过,由覃华在旁放哨,韦闲则趁姚某某不备用自制T型工具撬开其电动车尾箱,盗走其钱包和一部A199手机,钱包内有现金500元。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154元。

    2014年2月18日12时许, 韦闲、覃华在河池市金城江新建路地看见被害人黄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车经过,就由覃华在旁放哨,韦闲则趁黄某某不备用自制的T型工具撬开其电动车尾箱,盗走其钱包和一部HTC牌T328W手机,钱包内有现金2200元。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93元。

    2014年2月25日15时许, 韦闲、覃华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西路,看见被害人韦某某骑着电动车往龙江一桥方向走,就由覃华在后面放哨,韦闲尾随其后,趁韦某某不备用手打开其电动车尾箱,盗走其放在尾箱内的红色女式包,包内有现金700元及一部三星I9105手机。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198元。

    2014年2月25日16时许,覃华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桥市场附近,看到被害人张某某骑着电动车经过,就尾随其后趁张某某不备用自制的T 型工具撬开其尾箱,盗走尾箱内的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600元、银行卡两张、存折一张等物品。

    2014年2月26日16时许, 韦闲、覃华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看到被害人石某某骑着电动车经过,就由覃华在旁放哨,韦闲尾随电动车后面趁石某某不备用手打开其电动车尾箱,盗走尾箱内的一个红色包,包内有一部诺基亚C3-01S手机和一部联想S850S型手机。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价格为人民币960元。

    另查明,河池市公安局民警已于2014年2月26日扣押被告人覃华、韦闲盗窃所得手机及赃款2302元,并将扣押的华为牌手机一台发还给被害人姚某某、三星牌手机一台发还给被害人韦某某、现金1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诺基亚手机及联想手机二台发还给被害人石某某。已扣押未退还赃款1302元已随案移送至法院。被告人覃华、韦闲的家属在判决宣告前代其退赃、退赔共计3491元给被害人姚某某、黄某某、韦某某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华、韦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覃华作案五次,盗窃价值9105元,被告人韦闲作案四次,盗窃价值75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华、韦闲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覃华放哨,被告人韦闲实施盗窃,二被告人均积极参与,获款后二被告人共同挥霍。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华、韦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华、韦闲的家属代其退赃、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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