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伙多次盗窃 俩瘾君子在戒毒所落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09 10:46:35
本网讯(邵鑫) 俗话说:“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做错了事都要付出代价的,两个瘾君子为了满足毒瘾,自2011年开始合伙多次盗窃,后在强制戒毒期间落网。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仲志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王跃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仲志与王跃雄二人同是龙井村人,打小就认识,后来更是染上毒瘾,就常常混迹一起。后来,为了供自己吸毒,2011年起至2013年被告人李仲志与被告人王跃雄采用刀片割断摩托车黑白线的方式盗窃摩托车五次,单独实施盗窃摩托车、腊肉各一次,价值共计人民币22200元;被告人王跃雄与被告人李仲志盗窃摩托车五次,价值共计人民币16000元。 被告人李仲志2013年2月27日因吸毒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社区戒毒三年,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因吸毒被鲁甸县公安局龙头山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9月27日鲁甸县公安机关将正在强制隔离戒毒的李仲志带回鲁甸县看守所拘留,后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跃雄2011年10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鲁甸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9月25日鲁甸县公安机关将正在强制隔离戒毒的被告人王跃雄带回鲁甸县看守所拘留,后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仲志、被告人王跃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仲志与被告人王跃雄实施盗窃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李仲志、王跃雄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