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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释考验期又伙同他人盗窃被判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07-10 17:23:49


    本网讯(漆常青)  “90后”男子曾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他在监狱改造表现较好,被裁定提前释放。可是他在假释考验期内,没能把持好自己,又伙同他人盗窃。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一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余新建、余太鹏从奉新县来到靖安县水务局、东门山安置房、体育局等地盗窃摩托车2辆和电动车11辆。被告人余新建盗窃13次,财物价值17701元,被告人余太鹏参与盗窃3次,财物价值5285元。案发后,余太鹏退赃5285元。

    另查明: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余太鹏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2年6月1日起假释,假释考验期限满日为2014年4月22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新建、余太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余新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余太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余太鹏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退清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余太鹏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以被告人余新建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余太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对被告人余太鹏的假释,余刑为一年十个月零二十二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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