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刑释男无故打店铺经营者并驾车冲撞民警获刑
发布时间:2014-07-10 09:03:38
本网讯(吴刚) 一男子曾犯非法拘禁被判刑九个月,可是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无故殴打店铺经营者还驾车冲撞民警阻碍执行公务。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俞文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俞文胜驾驶牌照为闽C3326小轿车来到婺源县清华镇胡某经营的小卖部门口,持砍刀进入店内向其要水喝,胡某拿了两瓶不同牌子的矿泉水给被告人俞文胜,但被告人喝后都以“水太差了不好喝”为由扔掉,后在店里翻找东西。当发现胡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用砍刀刀身平拍胡某背部,造成胡某背部受伤。之后,被告人俞文胜持砍刀来到隔壁张某经营的早餐店内,向其要水喝,并打翻店门口蒸包子的蒸笼。 胡某报警后,婺源县公安局清华镇派出所民警詹某、方某接110报警指令后驾驶赣E0840警车到达现场处置。警车停在被告人车辆后面,被告人当时坐在驾驶室内,詹某向其表明警察身份并让其下车接受调查,但被告人俞文胜拒绝配合并企图启动车辆逃跑。詹某于是站在被告人车辆的前方让其停车,但被告人俞文胜依然开动车辆将詹某顶开并逃离了现场。方某随即驾驶警车拉响警笛在后面追捕,由于被告人在前方遇到收费站无法通过,被告人俞文胜于是调转方向往回逃跑,在逃跑过程中撞到紧追其后的警车引擎盖位置,造成警车受损。经鉴定,被撞警车修理费为840元。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俞文胜当庭自愿认罪。 另查明,被告人俞文胜曾因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俞文胜的家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胡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2 5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文胜随意殴打他人并强行索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俞文胜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俞文胜曾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俞文胜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