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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因农田放水纠纷互殴致伤各自领刑
发布时间:2014-07-09 09:38:18
本网讯(王海波) 2014年7月3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陈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6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建因农田放水一事来到被告人陈志(系被告人陈建的哥哥)的家门口,并与被告人陈志发生争吵、拉扯。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建将陈志推倒在其门口的禾场下,致其头部摔伤,伤情构成重伤乙级。随后,被告人陈志又回到家门口,双方再次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陈志将被告人陈建的头面部打伤,致其轻伤甲级。 被告人陈建于2014年3月4日逮捕,被告人陈志于2014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案发后及审理中,被告人陈志赔偿了被告人陈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陈建、陈志表示互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建、陈志因民间纠纷,故意非法损害对方身体健康,分别致对方重伤乙级、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已达成调解,并谅解对方的行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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