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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角度看“六难三案”问题
作者:胡乡荣   发布时间:2014-07-04 14:29:05


    “六难三案”问题,是当前法院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也是时刻刺激着每一位有良知法官的神经的敏感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来讲,可以说不同程度的都客观存在,但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看法,门内人和门外人却有天壤之别,看问题的角度和方法也各不相同。笔者作为一名工作多年的法官,想从法官的角度来客观分析“六难三案”问题,不是为法官护短,也不是为法官叫屈,只是想澄清一下这些问题的另一种不可忽视的一些原因,以期得到同仁们和群众的认同和理解,尽量消除社会上对法院和法官的一些不公允的评价和误解。

    “门难进”,从客观上讲,这个问题对于法院来讲不能算是严重问题。因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法院开庭审判的地方,必须要有严格的秩序和安全保障。它不是自由商贸市场,也不是一般行政机关或服务窗口,其进出肯定不是那么的随便,那么的自由。何况随着全国法院相继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安全事故,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法官人身和财产安全,法院自身加强了安保措施,要求进法院一律必须接受安检,有的办公楼内部还设置了门禁,这就自然形成“门难进”。对此,群众却不理解,认为其他机关都没有安检,认为就法院特殊,故意设卡隔离群众,导致广大群众包括有一定身份的干部都认为法院“门难进”。

    “脸难看”,这看似的确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但自古就有“黑脸包公”,法官的“角色”决定了其“脸色”,特别是刑事法官,倘若法官没有一点威严,法庭也像“讨论”一样活跃,是不是有点乱了吧?我想,只要我们的脸色是符合自己身份和场合,而不是故意给当事人难看的“脸色”,就不属于“脸难看”问题。但现实中法律的权威总是遭到这样或那样的挑战和贬损,有些当事人信访、信权、不信法,只是注重维护自认为的权利,无视法律规定和法律义务,死打烂缠的有之,无理取闹的有之,辱骂指责的有之,重访缠访的有之,每每总是挑战法官忍耐的极限,总是把法官逼到风口浪尖、悬崖绝壁上,相信这时大部分法官难以超脱而平静面对,更难以“和颜悦色”。

    “事难办”,这应该是人生都应当正确面对的一个普遍问题。“人难做,事难办”。而法院的事更是难事,不是难事不会到法院来,有些难事就是到了法院也是根本无法解决的。例如当前比较普遍的土地承包纠纷、山林权属纠纷、宅基地纠纷、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招商引资征地引发的纠纷、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行政诉讼等等大量敏感而复杂的纠纷,在当下执法环境下,法院能够独自撑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么?而群众却不理解,认为法院“事难办”。是啊,法院都管不了,那又有谁管得了呢?

    “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都可归结于“办事难”。先说“立案难”的表现:从客观方面来分析,有的案件根本不属法院管辖,法院不能立案;有的案件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受理了也无法解决,法院就可能审慎立案;有的案件考虑当事人可能败诉或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则要当事人慎重考虑后立案;有的案件当事人提供不出对方当事人明确的身份、地址等信息,因无明确被告法院难以立案;有的案件被立案法官怀疑是虚假诉讼,为防止虚假诉讼的产生,而严格审查当事人递交的材料,或要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审慎立案。以上这些情况,当事人不理解,就认为法院不作为、设障碍,在外就传“立案难”。

    “诉讼难”,从客观方面来讲:一是案件诉讼本身程序复杂,举证质证认证规则繁琐,诉讼期限较长(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这些都会让当事人感到很烦很累很难。二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诉讼能力差,不懂如何收集证据,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又无钱请律师,因而感叹诉讼难。三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无法律规定,使得有的当事人认为合理的权益反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感觉“诉讼难”。四是法院受“案结事了”思想支配,有的案件当事人依法依理可以完全胜诉,但由于种种原因,法官不得不反复做思想工作,让有理的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让步,促成调解,当事人从内心来讲是迫于无奈违心接受,因而感觉“诉讼难”。还有的当事人总认为案子法院受理了,什么事都是法院的事,法院受理了就得帮其伸张正义,维护权益,至于法院按程序要求其履行诸如举证、质证等义务则表示反感,认为诉讼太难了。

    至于“执行难”,那是众所周知的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义务人难求,被扣押查封财产难变现(如农村房产)等现象都是导致“执行难”的客观现实。事实上,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本取决于当事人“交易风险”、“诉讼风险”,当事人在进法院之前就存在这样的风险,而不是法院和法官故意为之,不能把“执行难”的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法院和法官。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三案”问题尤为刺眼。“人情案”,中国本就是一个人情社会,法官不可能孤立其中,有的案件当事人自身喜欢找熟人托人情,这样“人情案”便自然产生。“关系案”,有的案件是涉及面广、受关注程度高,上级领导过问的案件也有可能被当事人看作“关系案”。还有的案件当事人本身就是有关领导、有的涉及到有关政府部门,另一方当事人便认为是“关系案”。至于“金钱案”,那没有任何理由可说,纯属违法违纪行为,只要有证据必须严查严惩,关键是有的当事人怕输官司或输了官司后不从自身找原因,无端怀疑法官存在“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无中生有,混淆视听,给法官施压。

    以上分析,只是笔者从另一角度看待“六难三案”问题,目的就是为了全面认识“六难三案”问题更深层次的现实客观原因,以期全社会从尊崇法律、尊重法庭、维护法治、树立法律权威的高度来认识并解决问题。当然笔者无意包庇法官,推脱责任,的确“六难三案”问题,也或多或少地有法官自身的主观原因,对此笔者态度非常鲜明,对故意刁难当事人,存有“冷横硬推”的粗暴行为,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法官必须予以严惩,并清除出法官队伍。

    但是,“莫因污浪看花眼,毕竟清波是主流”。应该相信,我们绝大多数法官是值得敬佩的好法官,对于这些好法官,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当事人、广大群众要多一分关心、多一分理解、多一分支持、多一分尊重、多一分推崇,这样的好法官越多,“六难三案”问题就会越来越少,我们的法治道路就会越走越光明!

    最后,我想以平遥古县衙门联结束本文,以安民劝官。

    “莫寻仇、莫负气、莫听教唆,到此地费心费力费钱,就胜人终累己;要酌理,要揆情,要度时世,做这官不勤不清不慎,易造孽难欺天”。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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