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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交通肇事致一死一重伤逃逸领刑入狱
发布时间:2014-06-27 10:16:09


    本网讯(艾鹏远)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邢时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时富系鄱阳县涵通驾校军民水库分校的教练员。2013年1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邢时富驾驶赣E学2726教练车,由鄱阳县四十里街向侯家岗方向行驶。当日14时许,在途经鄱阳县田畈街镇莳山加油站路段时,被告人邢时富准备超同向行驶的一辆昌河牌面包车,恰遇被害人周勇驾驶一辆摩托车载被害人邵淑芳从对向驶来,被告人邢时富便向左打方向盘避让,其车右侧与被害人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周勇、邵淑芳受伤,肇事后,被告人邢时富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害人周勇、邵淑芳被送到鄱阳湖医院抢救,被害人周勇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勇系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被害人邵淑芳的损伤为重伤甲级。鄱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邢时富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周勇、邵淑芳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被告人邢时富于案发当晚到鄱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邢时富支付了被害人周勇的抢救费11490.68元。支付了被害人邵淑芳的医药费140100元。被害人邵淑芳的家属对被告人邢时富出具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书。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邢时富的家属与被害人周勇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邢时富赔偿被害人周勇的家属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万元,此款已付清。被害人周勇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时富违反道路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被告人邢时富身为机动车驾校教练,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不仅没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也没有打电话报警,而是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事后逃逸,依法应予严惩。但考虑到被告人邢时富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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