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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程款遭拒 包工头盗窃推土机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4-07-01 08:55:57


    本网讯(吴刚)  生活中遇到纠纷,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不能以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方式来解决。婺源一包工头因索要工程款遭拒,竟然盗窃对方使用过的推土机。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蒋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6月,中铁十一局第二项目部(以下简称第二项目部)租用了婺源人程平的“140-1”型号推土机,租赁期限到2011年1月截止。租赁到期之后,程平没有及时将出租的推土机运走,而是一直停放在婺源县江湾镇外长皋里山隧道口附近的工地上。2011年10月6日,被告人蒋勇因为第二项目部拖欠其69 000余元的工程款未支付,被告人多次找第二项目部索要工程款,第二项目部总是以该工程项目没有全部验收合格为由,拒付被告人剩下的工程款。被告人在一气之下,临时起意在未通知第二项目部,也没有通知车主程平的情况下,租来吊车和货车,并雇请村民吴某和汪某将程平的推土机运走并藏匿于江湾镇言坑茶场内。

    2011年11月20日,当程平来到工地上,发现推土机不见了。并在现场碰到了被告人蒋勇,被告人谎称未见推土机,并假装带着程平一起到江湾镇里长皋等地寻找推土机。后程平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将蒋勇抓获归案,经鉴定,失窃的推土机价值为121 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蒋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赃物已退回被害人,并且赔偿了被害人因推土机被盗而损失的费用2万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走他人的推土机,价值人民币121 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窃取的财物已全部被追缴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蒋勇窃取的财物已退还给被害人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对被告人实行非监禁刑,对所居住住所无重大不良影响,也可使其家庭、生产、生活不受影响,有利于其自觉改造,尽早回归社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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